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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保险物流责任险

产品详情:
【重要提示】

一、本产品为“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使用条款为《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2021年)【注册号:05LG2022001990315】,由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二、以下情形,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约定的内容,或保险合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享有的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或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部分。

三、本产品于客户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后次日零时生效,保险期间为一年。

四、作为投保人,您有义务保证投保信息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并应当知道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我公司将有权拒绝赔付。购买前请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的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认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

【产品说明】
一、适用条款:本产品名称为“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适用保险条款为:
条款名称 条款备案号/注册编号
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05LG2022001990315
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05AD2018001990178
物流责任保险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条款 05AD2023001990375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确认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投保本产品的,需在满足具有保险利益要求的基础上,告知被保险人知悉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及被保险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保险方案和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承保公司、销售区域:

本产品由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保险”或“我公司”)承保,东海保险总部设立于宁波,在上海、宁波、福州、大连、青岛以及广州设有分公司。

三、适用对象:
(一)、投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被保险标的:普通货物,但须剔除如下货物:

1、金银、金银制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古董、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名画、古代化石、瓷器、旧地毯、各类工艺品等其他价值无法确定或者保险期间内价值变化较大的货物;

2、鱼粉、豆粕、易腐易蛀品、各类散装农产品(果仁、花生、大豆等谷物、粮食作物、菜籽饼、地瓜干、木薯干、蔬菜类等);

3、易变质品(包括海货、鲜活货等)、易腐坏及受温度影响的物品,如冷冻品、肉类、蛋类、水果类等;

4、动植物及畜产品、血制品、疫苗;

5、易燃易爆品、危化品(参照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各种压缩气体、蓄电池、锂电池。

6、精密设备(如液晶、半导体、光伏生产设备等)。精密仪器或设备(任何仪器或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精密仪器或设备:

1)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严格要求;

2)仪器或设备受损后无法找到配件,必须运回国外原厂修理或无法修复的;

3)单件仪器或设备货值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7、重大件机械设备(任何机械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重大件机械设备:

1)任一部件由于体积或重量的原因必须由特殊运输工具运输;

2)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的特性必须特殊处理,如要求特殊的绑扎固定及保持重心的平衡);

3)长度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或重量20吨以上的货物;标的任何一部分不超过车辆范围。

8、商品车、摩托车、船舶、游艇、航空器等相关运输设备;

9、原木、原棉、天然橡胶、木材、红木及红木制品等;

10、医疗设备(单价超过50万人民币);

11、任何被保险人不具承运资质的标的。

购买须知:
购买须知
投保须知:

一、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3、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5、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6、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


二、关于免赔的约定:

1、每一运输工具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万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火灾、交通事故、盗抢绝对免赔额1万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

3、易碎品绝对免赔1万或20%,两者以高者为准;

4、青海、西藏、新疆地区所发生事故,绝对免赔额2万或20%,两者以高者为准。

注:

1、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费 = 运费收入(含增值税)X 运费收入计价费率

2、当每车次运费*费率低于约定的每车最低保费时,按照最低保费收取;

3、承保要求:承运数据系统化对接,起运前提报运输数据。


三、关于特别约定:

(一)在物流业务的经营过程中,被保险人保证克尽遵守以下义务,如违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证如实对所受托运输业务进行逐单、逐车投保,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或者选择性申报或投保。被保险人应在每次运输前通过系统将运输信息实时传输给保险人,包括且不限于:出发地、目的地、车牌号、保额、运费、货物类型、货物件数等。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申报量和实际运输发生量的比例进行比例赔付,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保证积极履行减损及抗辩义务,在向第三方做出赔偿承诺之前需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3、被保险人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和承运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已事先就承运人、运输工具、运输包装等约定具体标准,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保险人将不定期地对被保险人的运输货物和承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提供防灾防损方案,被保险人应予以积极协作;如被保险人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承运人,双方签订本协议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承运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运输工具资料以及与其签订的运输契约,以便保险人选择恰当的承保方案。

4、对于内陆公路运输,保证使用集装箱卡车或全封闭货车或用雨布全覆盖并用绳索有效扎紧的能适用于长途运输的卡车进行运输。

5、货物或承运车辆遭受恶意破坏、实际承运人道德风险、无人看管情况下的存车过夜过程中的损失均不属于保单覆盖范围。

6、若发生盗窃、抢劫,需提供公安机关的立案证明;火灾、爆炸事故需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需交警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的网络系统平台须无条件的随时向保险人开放,保险人只针对出险承运单的有关信息进行搜集,若被保险人不予以配合,保险人有权对证据不充分的出险货物拒绝赔偿。

8、保险期间,保险人有权对运单信息的连续性、运费数据的合理性进行抽查,并视抽查情况调整承保条件。

9、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时需提供:

1)保险单

2)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

3)提货单/运单/其他运输合同;

4)买卖合同、发票、装箱单/磅码单、报关单;

5)受损货物的维修证明;

6)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材料,如装车清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盗抢证明、海事证明、天气预报、海事报告等;

7)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向责任方出具的索赔函;

8)其他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二)

1、被保险人运输的货物,须按照符合安全运输规则的方式进行捆扎、包装,不符合运输要求的货物不在本保单承保之列。

2、任何情况下,因驾驶人员不符合安全驾驶规定或要求、驾驶员失踪、承运车辆和货物同时失踪、货物遭遇哄抢而驾驶员未组织或未通过影像等固定证据、承运车辆或货物遭遇恶意破坏、承运车辆无法满足货物安全运输要求、实际承运人或被保险人员工道德风险、因非保单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货物被滞留或处置、承运车辆或货物无人看管、无法解释的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等原因造成的,或在其过程中或期间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内陆公路运输,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保证使用集装箱卡车或全封闭货车或用雨布全覆盖并用绳索有效扎紧的能适用于长途运输的卡车进行运输。运输大件或大宗货物时,符合相应的运输规范和惯例。

4、不明原因造成运输货物丢失或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本保单不负责赔偿。

5、易碎品、太阳能及其组件、二手货、裸装货物仅承保由于火灾、爆炸、交通事故造成的标的损失;裸装货物锈损、剐蹭所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裸装货物是指:没有外包装及不是用箱、桶、袋、包、筐、坛等包装材料包装的货物,以及仅有膜包装(包括但不限于缠绕膜、塑料薄膜、气泡膜)的货物。

6、二手货:对于使用过、退运、待修、已修妥、回收的二手货物,若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全损或推定全损,能提供发票原件,按照发票金额扣除折旧金额作为赔付依据;如不能提供发票原件,参照市场同类新品价值扣除相应折旧金额作为赔付依据;若发生部分损失,则维修费用不得超过新品价格的60%,如果受损货物市场价格低于60%,以低者为准。

7、手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设备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运输,否则保险人不承担非封闭式车运输时发生的盗抢责任。

8、药品纳入本保单承保范围(疫苗、血制品等需要有特殊运输要求的除外),此类货物发生损失时,本保单只负责赔偿受损货物的直接损失(如外包装破损,但内包装完好,本保单仅就受损的外包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整箱货物被拒收或无法销售带来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9、农产品不承保标的的任何腐烂、贬值、霉变损失;板材、原木不承担淡水雨淋造成的承运货物损失。

10、保险公司不承担运输二手车时,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该保险标的的降价损失。

11、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因运输“除外货物”而造成的对其他物流货物的损失。

12、对于进口转运货、旧器材、退运原产地修复的已受损货物,本保单仅承保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项下责任且按照折旧金额作为赔付依据。

13、如遇到整车货物为易碎品运输,需要提前向保险人报备,并得到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承保。

14、每次的投保货物运输需单独提供有关信息,形成该次运输的电子保单或承保凭证。

15、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之内拨打电话报案,通知保险人,并配合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如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或拒绝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导致损失无法认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6、承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限宽门(桩)等各类道路安全运输设施的通行规定或要求,如未遵守该项,对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本保单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扣除该次事故免赔后剩余损失金额的50%,且无论如何,该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 万元。

17、当被保险人发生第三次(含第三次)实际赔付的案件后,对于该被保险人保单项下的免赔额应做如下调整:免赔额增加5000元,同时增加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10%。

18、当被保险人在保单保险期限内的简单赔付率超过60%,或出现明显的赔付恶化趋势,或其它高风险情形(如道德风险等)时,则应及时进行预警或采取适当的个案调整措施。

19、对于内陆公路运输,当投保人/被保险人使用“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证上为“仅可用于运输不可拆解物体”,如该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运输普通货物,且该车满足安全捆绑及固定设施妥善安装的情况下,仅承保交通事故、火灾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对于其他风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绝对免赔额5万或损失金额的30%,两者以高者为准。

20、酒类特约:酒类,仅承保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标的损失,且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元,单瓶酒最高赔偿限额为1500元人民币。

21、理赔时需由“米粒旺旺保险平台”提供累计运输量及出险时当单的货物明细清单及相关信息凭证。



【产品服务】
(一)投保:您可选择您的投保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您需将保险费交纳至东海保险(我公司,即保险人)指定的账户。
(二)承保:我公司实时接收您的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我公司确认保险费到账后,保险合同成立。
(三)发票:我公司将为您提供保单和发票 。
您可以通过东海保险官网查看您的产品,或拨打客服电话400-000-9797进行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东海保险提供的电子产品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报案及理赔】
(一)被保险人出险后,须第一时间致电我公司服务热线400-000-9797进行报案,对保单信息、保险事故进行简要说明,准确描述出险情形,请留下联系电话,保持手机通畅;
(二)报案后,我公司查勘人员将尽快与您联系,准备理赔所需材料,并在材料齐全后,申请办理索赔;当发生有可能引致在本保单下理赔之损毁和/或灭失事故时,作为本保险单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和/或索偿人应当依照和遵循在本保险单中《承运人、托管人或其它第三方的责任》条款中所述的索赔程序。

1、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货损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时,应提供如下单证: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责任认定证明、支付凭证、有关的法律文 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 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及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2、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费用和责任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总和的比 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3、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4、保险人应按本协议及保险条款规定及时赔偿。

5、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的网络系统平台须无条件的随时向保险人开放,保险人只针对出险承运单的有关信息进行搜集,若被保险人不予以配合,保险人有权对证据不充分的出险货物拒绝赔偿。

(三)我公司受理索赔材料后,将及时进行必要的审核及调查,通常于3-5个工作日内向您反馈审核结果,情形复杂的,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向您反馈审核结果;
(四)如果我公司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则理赔款(保险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受益人指定的账户。如果出现案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或其他无法赔付的情形,我公司将于审核结果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查勘人员向您出具拒赔通知书。


【续保】

本产品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我公司申请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如我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并同意承保的,您可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则我公司将不再接受本产品的投保申请,但仍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同类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当东海保险(我公司)更换本保险产品适用的保险条款,如您同意续保,则表示您确认接受变更后的条款,同意投保变更后的保险产品并认可该保险合同的效力。



【服务及投诉】
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险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东海保险客服
服务热线:400-000-9797。
东海保险投诉热线:400-000-9797


【公司偿付能力】
我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如下:
https://www.dic-china.com/portal/site/index,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如实告知、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

(一)东海保险(即我公司)建立有强大的防火墙和信息安全系统,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等给予充足的安全保障,我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釆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我公司员工、以及不是执行与我公司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我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我公司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我公司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我公司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二)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即投保人)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如果您未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我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如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三)为了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东海保险(即我公司)及我公司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现状、过往理赔情况、自身风险等),如我公司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我公司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我公司将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我公司及我公司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我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其他】
未尽事宜以本产品适用的条款、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常见问题:
1:此保险都保哪些责任?
答:保险责任包括:
(1)火灾、爆炸;
(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3)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5)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6)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
2:此保险是否可以保易碎品?
答:本保单可承保易碎,具体请参考以下承保约定:
(1)易碎品绝对免赔1万或20%,两者以高者为准;
(2)易碎品、太阳能及其组件、二手货、裸装货物仅承保由于火灾、爆炸、交通事故造成的标的损失;裸装货物锈损、剐蹭所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裸装货物是指:没有外包装及不是用箱、桶、袋、包、筐、坛等包装材料包装的货物,以及仅有膜包装(包括但不限于缠绕膜、塑料薄膜、气泡膜)的货物。
(3)如遇到整车货物为易碎品运输,需要提前向保险人报备,并得到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承保。
(4)酒类特约:酒类,仅承保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标的损失,且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元,单瓶酒最高赔偿限额为1500元人民币。
3:此保险是否可以承保“超牌”、“临牌”或重型低平板车运输?
答:对于内陆公路运输,当投保人/被保险人使用“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证上为“仅可用于运输不可拆解物体”,如该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运输普通货物,且该车满足安全捆绑及固定设施妥善安装的情况下,仅承保交通事故、火灾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对于其他风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绝对免赔额5万或损失金额的30%,两者以高者为准。但如违反相关装载、运输等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临牌超牌车辆,必须在有效期及规定的行驶区域内,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是否可以承保冷藏货物运输?
答:冷藏运输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冷藏车运输的冷藏货物,冷藏车承运的货物仅承保火灾、爆炸、运输工具碰撞、出轨、倾覆、坠落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由于冷藏车冷机故障或损坏导致的承运货物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
(1)指需采用冷藏集装箱或专门的冷藏卡车进行运输的货物,但仅承保火灾爆炸、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其他原因造成的上述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冷藏货须采用冷藏集装箱或专门的冷藏卡车进行运输。采用未配有冷藏装置的普通货车,或仅利用干冰隔热方式进行运输的,不在承保之列;
(3)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

1)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迟延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即使迟延是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造成的;

3)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未能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对温度敏感的货物冷藏而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冷藏车厢过夜停车。

5:是否可承保商品车运输的责任?
答:不可以。本产品只可以承保普货(含易碎品)、冷藏及大宗货物运输的保险责任。
6:机械设备是否在承保范围?
答:长度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或重量20吨以上的货物;标的任何一部分不超过车辆范围。
保险条款:

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2021 版)

注册号:05LG202200199031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物流业务 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 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 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 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
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五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

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 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 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
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


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二)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

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 等自身变化;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
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第八条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所有的财产损失; (二)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三)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四)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


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八)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 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 明细表中。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 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 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投保 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 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免赔条件

第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 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 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二十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 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 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 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 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 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 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 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 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 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 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预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 按照约定预付保险费,保险费预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 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


赔偿;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扩大的,保险人有 权拒绝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物流合同发生 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 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根据物流责 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或申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流货 物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 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程 度;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 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 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 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物流委托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 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物流委托人作出的任何承诺、 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 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 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 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 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 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 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 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 赔申请、损失清单、责任认定证明、支付凭证、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 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 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单证不及时,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 载事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 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 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 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 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 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或经赔偿 请求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 任为依据。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给物流委托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物流委 托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 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 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 事故责任限额的 30%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 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累计责任限额之 外计算赔偿,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 30%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费用和责任时,如有重复保险 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 关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 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 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 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及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 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 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 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 付预付保险费的 5%作为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 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

计收实际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

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 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释义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第三十七条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 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第三十八条 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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