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保 条款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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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货物
特种车辆
保险责任:
基本险:因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需要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火灾、爆炸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免赔约定:
(1)火灾爆炸事故、运输工具倾覆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10000元或损失金额20%,两者以高者为准。
(2)其他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5000元或者核定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3)当运输线路涉及青海、西藏、新疆地区时: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2万元或损失金额20%,两者以高者为准。
(4)当保险事故同时满足以上2条或者多条时,免赔以最高者计算。
费率:
万分之2.5起

保障范围

  • 基本险
仅承保因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需要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火灾、爆炸导致的损失

投保方式

  • 整车投保

投保额度

发票金额/货值
(万元)

车辆信息

运输方式
车头车牌
车尾车牌
航次号

货物信息

货品名称
货物单号
货品数量
货品重量
包装方式
裸状包装
起运地
请选择起运地
目的地
请选择目的地
发车时间 限于起运前投保
选择时间
保费显示
产品详情:

1、保险标的: 卡车车头、矿机、特种车辆(卡车、消防车、环卫车、房车、摆渡车、观光车、洒水车等)等。

2、保障范围:

本保单仅承保因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需要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火灾、爆炸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3、承保费率:0.025%;

4、承保区域:全国(港澳台除外)

5、适用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备案号:09IT2020000260263);附加无外包装之物件除外条款(备案号:09AD2020000260468);

6、运输方式:公路运输、海运、铁路运输

7、免赔额/率:

(1)火灾爆炸事故、运输工具倾覆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10000元或损失金额20%,两者以高者为准。 

(2)其他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5000元或者核定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3)当运输线路涉及青海、西藏、新疆地区时: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2万元或损失金额20%,两者以高者为准。

(4)当保险事故同时满足以上2条或者多条时,免赔以最高者计算。

8、最高保额:1000万

9、最低保费:整车投保,最低保费50元/车

10、投保方式:起运前投保,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1、特别约定:本界面仅展示保单中部分重点特约,具体特约以最终保单为准。

(1)承运车辆必须符合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限宽门(桩)等各类道路设施的通行规定或要求,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2)本保险不负责任何仓储期间的损失,因在存放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保单严格遵循货运险预约/代理协议要求,若存在协议项下同一批次同个运输工具多张保单且累计保额超过协议约束的每一运输工具限额,则视为重复投保,保险人仅承担协议约定的每一运输工具保险限额,并退还超过部分的保费;出险后保险人按照协议约定限额承担保险责任,如存在不足额投保则按保险法相关规定执行比例赔付。

(3)对于裸装货物、二手货(非全新货物)、返修设备,仅承保火灾、爆炸或交通工具发生碰撞或倾覆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购买须知:

一、注意事项:

本保险为事前投保,请您选择在起运前投保;如已经发生意外货损,再补发操作投保,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此产品为即时投保,请确认好包括出发地、目的地以及车辆车牌号等相关信息,如出险后实际情况与保单信息不符,将会对理赔造成不良影响。

二、适用条款

本产品名称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适用条款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备案号:09IT2020000260263);附加无外包装之物件除外条款(备案号:09AD2020000260468);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确认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投保本产品的,需在满足具有保险利益要求的基础上,告知被保险人知悉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及被保险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保险方案和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三、投保方式

起运前投保,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索赔事宜

1、一旦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积极施救,力争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的检验代理人进行检验、理赔,并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单证。

2、在索赔时,需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索赔清单、提单正本等运输单据、发票正本、装箱单/磅码单正本、检验报告及反映货损货差程度的照片、与承运人交接记录、货损货差证明、如涉及第三方责任,还需提供向第三方索赔的函电。

3、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如被保险人擅自放弃或减损此项权益(不论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后),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对赔偿金作相应扣减。

五、赔付能力

我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如下:

https://caixian.cntaiping.com/info-cfnljdbgzy/,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常见问题:

Q:如何投保?

A:点击“立即投保”,根据提示,填写包括出发地、目的地、货值、车牌号、运单号等信息即可投保。

Q:何时投保?

A:起运前投保。

Q:承保注意事项?

A:发车时需锁定承保车辆车牌,中途不可换车;仅承保点对点运输,不保中转货。

Q:如何查询投保记录?              

A:进入个人中心之后点击“投保记录”即可查询投保记录。

Q:足额投保?              

A:投保货值即为整车预估货值,如果不足额投保,一旦发生货损,保险公司按照

投保比例赔付。

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09IT2020000260263)


保险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 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 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 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 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 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 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 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 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 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 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核事件或核爆炸;

(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 自然损耗, 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 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 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六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 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 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五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 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 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 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 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 书到达投保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缴费约定时间交纳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 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 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 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第二十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 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一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 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 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  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 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  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 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 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单程货物运输保险、定期货物运输保险的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中,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其他退保情形,按照投保人与保险人合同约定执行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无外包装之物件除外条款

(09AD2020000260468)


兹经双方约定并同意,无外包装之物件在运输期间的锈蚀、刮擦、变形、凹陷、破 裂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项以主保 险条款为准。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09AD2020000260456)


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货物因遭受盗窃、抢劫(整车失踪及被骗除外) 引致的损失赔偿 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项以主保险条 款为准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30天通知取消保单条款

(09AD2020000260534)


被保人或承保人在提前30 天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可以自通知中列明之日期取消本合约。但对于协会战争条 款和协会罢工条款,取消通知期为7天;对于往/来自美利坚合众国的货运,取消期为48个小时。取消合约通知可以自通知订立之日 的午夜始计,此通知不适用于在取消生效之前承保范围和风险。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本条款如与英文翻译条款并存,以中文条款为准。

  • 其他形状包装
  • 箱状包装
  • 托盘包装
  • 捆包状包装
  • 袋状包装
  • 桶状包装
  • 裸状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