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元)
1、保险标的:
标的一:普通货物方案(普货类;大宗类)
但以下货物属于特殊货物,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自动承保。如要投保,应于货物起运前至少1个工作日向保险人单独办理投保手续,根据双方另行达成的保险条件,由保险人单独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否则保险人不予承保且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艺术品、工艺品、收藏品、拍卖品、纪念品、展品、陈列品;金银以及其他稀有或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首饰、手表;现金、有价证券;文件、档案、账册、图纸,及其他难以客观确定保险价值的货物;
2.红木类或其他贵重、稀有材质家具;单件商品价格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高档装饰品、高档家居用品;
3.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其他《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法规》(IATA DGR)、《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规定的1-5类危险品;
4.禽肉、水产类生鲜货物;禽蛋类货物;牲畜禽鱼类活动物,植物;
5.重大件货物(单件重量超过40吨或者单件长度超过12米、宽或高超过2.5米的货物);必须使用特种集装箱装载运输的货物;舱面货物;商品车、航空器、游艇;
6.精密仪器或设备(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精密仪器: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并且单件仪器或设备价值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7.乐器。
大宗类包含以下货物:
1.农产品(包括粮食及其副产品、油料及其副产品、纺织用植物原料、饲用和绿肥作物等种植业产品,但不包括畜牧业产品和水产品);
2.钢材(包括型材、线材、板材、带材、卷材、废钢铁及同类货物);
3.煤炭及其制品;石油及其制品;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矿物性建筑材料;
4.化工原料及制品(危险品除外);
5.有色金属及其制品;
6.纸浆、纸制品、原木。
标的二:生鲜,冷藏、冷冻类,牲畜禽水产品及冷链食品方案
承保货物种类如下:
1.蔬菜、水果、鲜花、植物类;
2.牲畜禽水产品类、宠物类;
3.需冷藏、冷冻或指定温度恒温条件储存及运输的食品类
对于牲畜离鱼类货物运输,仅承保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货物损失,应激性死亡等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均不属于本保单责任
标的三:商品车方案(商品车包括摩托车,助力车,三轮车,电动车等)
(1)商品车新车:按厂商指导价;
(2)二手车:按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二手商品车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折旧率*使用期限(按月计算),折旧率:每月6‰。
标的四:进出口方案(普货类;生鲜,冷藏、冷冻类)
2、保障范围:
基本险:自然灾害、火灾爆炸、交通工具倾覆、碰撞、装卸货而造成的货物损失。
综合险:自然灾害、火灾爆炸、交通工具倾覆、碰撞、装卸货、货物在车内的挤压碰撞、雨淋而造成的货物损失
3、承保费率: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标的一:0.005‰起
标的二:0.015‰起
标的三:0.018‰起
标的四:0.25‰起
4、承保区域:全国(港澳台、新疆、西藏除外)
5、适用条款:
(1)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 (注册号:09IT2016000210013)
(2)附加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注册号:H00015431622017051925781)
(3)华泰财险附加特定货物保险责任条款(注册号:09AD2022000210485)适用于:易碎品;煤炭矿石;生鲜果蔬;任何裸装货物、退运货、返修货及二手货物(非全新货物)
(4)华泰财险附加承运人要求保证条款(注册号:09AD2022000210487)
(5)华泰财险附加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 LMA3100(注册号:09AD2022000210364)
6、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7、免赔额/率:
(1)每次事故免赔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倾覆事故,每次事故免赔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
(2)投保人/被保险人使用“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承运普货的,在理算赔偿金额时,需在扣除上述第1条或第2条免赔之后,再加扣免赔RMB5000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3)承运车辆超载比例[(实际载重-核定载重)/ 核定载重]超过50%的,在理算赔偿金额时,需在扣除上述第1条免赔之后,再加扣免赔RMB5000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8、最高保额:
标的一:最高保额500万(单次运输保额500万元以上的保单转人工核保)
标的二:最高保额400万(单次运输保额400万元以上的保单转人工核保)
标的三:最高保额300万(单次运输保额300万元以上的保单转人工核保)
标的四:最高保额500万(单次运输保额500万元以上的保单转人工核保)
9、最低保费预存:RMB2万
10、每单最低保费:普货生鲜果蔬:5元;商品车:10元
11、投保流程:
本保单为预约保险年单,自签单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投保人在起运前通过五洲(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自营平台投保申报且符合本保险约定的运输,均自动承保,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承保条件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未在起运前通过五洲(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自营平台作投保申报的运输,本保险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保单采取预存保费的形式出单,实际发生保费以投保人申报的货物运输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实际发生保费=投保人申报的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每次投保申报的保费,在预存保费中扣减,当在本保单的保险期间内预存保费扣减完毕时,需续存保费后方可继续投保。本保单在以下情形之一时终止:1)保险期限结束。
12、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及实际货主。
13、如若投保果蔬生鲜保险,本保险货物类型仅承保果蔬、牲畜禽鱼类货物。运输其他货物不属于保单承保范围,本保险无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注意事项:
本保险为事前投保,请您选择在起运前投保;如已经发生意外货损,再补发操作投保,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此产品为即时投保,您提交投保信息后将无法再进行相关信息的批改,包括出发地、目的地、以及车辆车牌号等会影响到实际承保内容的信息。
二、适用条款:
本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华泰财险”),目前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云南、辽宁、浙江、河北、湖南、湖北、安徽、山西、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深圳、青岛、大连、宁波、贵州、内蒙古、厦门、黑龙江、新疆、宁夏、吉林、甘肃设有分支机构。
适用条款为:
(1)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 (注册号:09IT2016000210013)
(2) 附加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注册号:H00015431622017051925781)
(3) 华泰财险附加特定货物保险责任条款(注册号:09AD2022000210485)适用于:易碎品;煤炭矿石;生鲜果蔬;任何裸装货物、退运货、返修货及二手货物(非全新货物)
(4) 华泰财险附加承运人要求保证条款(注册号:09AD2022000210487)
(5) 华泰财险附加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 LMA3100(注册号:09AD2022000210364)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核事件或核爆炸;
(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确认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投保本产品的,需在满足具有保险利益要求的基础上,告知被保险人知悉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及被保险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保险方案和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三、投保方式:起运前投保,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索赔事宜
1、一旦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积极施救,力争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的检验代理人进行检验、理赔,并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单证。
2、在索赔时,需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索赔清单、提单正本等运输单据、发票正本、装箱单/磅码单正本、检验报告及反映货损货差程度的照片、与承运人交接记录、货损货差证明、如涉及第三方责任,还需提供向第三方索赔的函电。
3、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如被保险人擅自放弃或减损此项权益(不论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后),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对赔偿金作相应扣减。
五、 特别约定
(1) 本保险只限于货物起运前投保,起运后投保无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 对于裸装货物、二手货(非全新货物)、易碎品(包括地砖、瓷砖、石膏板、陶瓷制品、灯具、洁具、酒),仅承保火灾、爆炸或交通工具发生碰撞或倾覆所造成的损失;
(3) 承运车辆须为厢式车,或高栏车,或其它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但,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者其代理人未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如绑扎不牢、遮盖物缺陷等)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 承运车辆必须符合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限宽门(桩)等各类道路设施的通行规定或要求,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 承运人须具备合格的驾驶证、行驶证及营运证/许可证,否则本保险无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6) 承运车辆若超载比例[(实际载重-核定载重)/核定载重]超过50%,保险人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7) 运输区域为中国境内(港澳台、新疆、西藏除外),否则,即使投保成功,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8) 本保险合同用语定义如下:
①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② 倾覆:指承运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非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③ 裸装货物:没有外包装及不是用箱、桶、袋、包等包装材料包装的货物,均视为裸装货物。
五、赔付能力
我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如下:https://www.ehuatai.com/solvency.html,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六、温馨提示
(1) 解约条款:
①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或届满时,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人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预缴保费-实际发生保费-退保手续费;
② 退保手续费=(预缴保费-实际发生保费)*5%;
③ 保险人欲解除本保险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投保人,本保险合同于通知到达投保人之日起满30日之当日终止。
(2) 保单真伪验证、查询及其它问题,请登录华泰官方网站pc.ehuatai.com或致电华泰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6095509。如对本保险产品有任何咨询、报案或投诉问题,请拨打华泰保险客户服务热线:400609550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3) 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将发送到您指定的电子邮箱中,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与纸质保单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不影响您的理赔服务及其它事项。
(4) 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条款内容可以通过保险人网站查询(pc.ehuatai.com)。若本特约与条款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特约为准。
(5) 本产品由华泰财险授权年五洲(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经纪”)向客户推荐,五洲经纪在获得投保人充分授权的情况下、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Q:如何投保?
A:点击“立即投保”,根据提示,填写包括出发地、目的地、货值、车牌号、运单号等信息即可投保。
Q:何时投保?
A:起运前投保。
Q:承保注意事项?
A:发车时需锁定承保车辆车牌,中途不可换车;仅承保点对点运输,不保中转货。
Q:如何查询投保记录?
A:进入个人中心之后点击“投保记录”即可查询投保记录。
Q:足额投保?
A:投保货值即为整车预估货值,如果不足额投保,一旦发生货损,保险公司按照投保比例赔付。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注册号:09IT2016000210013)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华泰财险附加特定货物保险责任条款
对于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特定货物类型仅承保火灾、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或倾覆所造成的损失,不承保其它风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
华泰财险附加承运人要求保证条款
被保险人保证使用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及营运证(根据国家法规不需办理营运证的,不在此限)的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否则,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保证承运车辆及货物必须符合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限高限宽等 各类道路设施的通行规定或要求,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
华泰财险货运保险附加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 LMA3100
(注册号:09AD2022000210364)
当保险人(再保险人)对某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如依照保险条款对某项索赔进行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使被保险人(再保险人)有可能因违反联合国决议或欧盟、英国及美国其中任一国有关贸易或经济的制裁法令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面临制裁、禁止或限制,则在以上情况下保险人(再保险人)都不应视作为该类风险提供了任何保险保障,亦不应承担任何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华泰财险附加特定货物保险责任条款
对于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特定货物类型仅承保火灾、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或倾覆所造成的损失,不承保其它风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