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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雇主责任险

  • *身故/身残:
  • *医疗:
  • 误工费:
  • 住院补贴:
  • {{fj.title}}:
  • 扩展传染病:
    含1万元医疗费用
  • 职位价格
    • 1-3 类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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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 类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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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类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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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方式:
  • 保险期间
    • 2025-09-1800:00:00起,
    • 2026-09-1723:59:59止,共 12
  • 姓名
    生日
    性别
    职业类别
  
产品详情:
(一)适用条款:
本产品名称为“国寿财雇主责任保险”,适用保险条款为:
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备案号:(国寿财险)(备-责任保险)[2020](主)096号;
2、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备案号:C00010830922020012120411;
3、雇主责任保险(A)附加误工补助赔偿保险(D)条款;备案号:(国寿财险)(备-责任保险)[2020](附)149号;
4、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赔偿比例调整保险条款;备案号:C00010830922019122611361;
5、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人身意外扩展保险条款;备案号:C00010830922020012322252;
6、雇主责任保险附加自费药保险条款;备案号:C00010830922020012120341;
7、雇主责任保险附加海外出差条款;备案号:C00010830922020012120351;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确认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投保本产品的,需在满足具有保险利益要求的基础上,告知被保险人知悉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及被保险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保险方案和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承保公司、销售区域
本产品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或“我公司”)承保,国寿财险总部设立于北京,在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所有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均设有分公司。本保险产品面向全国大陆地区销售(不含港澳台地区)。

(三)适用对象
1、投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雇员年龄限16-65周岁,本方案每人限投1份,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对于超出份数不予以赔付。

(四)保险期间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12个月,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产品保单自您完成投保操作并成功支付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生效。保单生效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医院机构就诊范围
本产品意外医疗相关保障指定就诊医院为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该医院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不包括北京平谷、密云、怀柔、河北三河、承德市兴隆县的所有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吉林四平地区、山东省栖霞市、金乡县、四川省宜宾市所属医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辽宁铁岭、河北青龙县、廊坊、山东禹城及河南信阳的所有医疗机构。

(六)医疗费用免赔额及给付比例
1、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医疗费待遇规定的标准,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100元,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等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以及诊疗项目费用。但不包括受伤员工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及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超出事故发生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任何费用等。
2、本保险伤残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执行标准为依据,具体伤残赔付比例根据产品可有不同选择;如伤残等级十级、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的赔偿限额比例为: 1%、4%、10%、15%、25%、45%、55%、65%、80%、100%。本保单可选择扩展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对应关系:伤残等级十级、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的赔偿限额比例为一级分别对应的赔偿限额比例为: 5%、10%、15%、20%、30%、50%、70%、80%、90%、100%;或 :10%、20%、30%、40%、50%、60%、70%、80%、90%、100%;伤残赔付比例按选择的比例赔付;
3、本保单保障范围包括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每人保险赔偿限额为身故残疾责任限额的50%。可选猝死赔付比例:按每人保险赔偿限额为身故残疾责任限额的50%或每人保险赔偿限额为身故残疾责任限额的100%。
4、本保险可扩展自费药,则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的必要的、合理的自费药品(不含自费项目),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限额是医疗保额的20%。
5、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内发生死亡),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6、本保单可扩展高空作业,投保时需勾选“是否涉及高处作业”,如勾选“否雇员从事高处作业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如勾选“是”,则承保雇员从事高处作业发生的意外事故(高空作业针对在坠落高度基准面4m以上(含4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从事高处作业应具有特种作业证,出险时如未系绑安全带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
7、本保单可扩展海外死亡、伤残责任按本保单约定比例赔付。
8、当每人累计(每次)赔偿限额*人数<=1000万,则按照实际情况设置累计及每次赔偿限额;当每人累计(每次)赔偿限额人数>=1000万,则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
9、误工费用适用独立的赔偿限额,不包含在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之内,索赔时必须提供医院建休证明,误工费,100元/150/200/人/天,以365天为限,绝对免赔5天;(保额可变)
住院补贴费用适用独立的赔偿限额,不包含在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之内,索赔时必须提供医院住院记录证明,住院补贴,50/100/200元/人/天,单次以90天为限,累计不超过180天;(保额可变)
10、本保单约定被保险人是雇员因从事高度基准面4米以下作业发生的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按保单约定金额赔付;如果扩展高空作业,且仅承保因为高空作业引起的伤残或死亡的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以及住院津贴不在此赔偿范围。被保险人的雇员应遵守GB 6095-2009之作业要求佩戴安全帽和系带符合安全作业标准的安全绳。对违反安全作业标准而受到的伤害,需受伤害者提供《高空作业资格证》,保险人最多给予保额的80%赔付且最多不超过80万赔偿金额,违反此约定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可选“是”/“否”)
11、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药费用,保险公司不再进行重复赔偿;死亡伤残,工伤保险赔付之后,保险公司仍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进行赔付。

(七)等待期
本产品无等待期(指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责任开始之日止的时段)。

【产品服务】
(一)投保:您可在投保页面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将保险费交纳至中国人寿财险公司(我公司,即保险人)指定的账户。
(二)承保:我公司实时接收您的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我公司确认保险费到账后,保险合同成立。
(三)保险单、发票查询:本产品采用线上方式投保 ,您在线上交纳保险费后,我公司将为您提供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 。
您可以通过中国人寿财险APP查看您的产品,或拨打客服电话4008695519进行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中国人寿财险提供的电子产品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退保说明】
(一)您可以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695519发起退保保险合同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我公司审核后,最晚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如您办理退保,退保保险费会退还至您名下指定账户。
(二)退保规则
若您在本产品生效之前(起保日期之前)向我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则该保险合同自我公司接到您的申请后效力即终止,我公司将向您全额退还保险费;
若您在本产品生效之后向我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则该保险合同自我公司接到您的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即终止, 我公司将在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退费计算公式为: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服务及投诉】
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险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中国人寿财险客户服务热线:4008695519。
中国人寿财险投诉热线:4008695519

【公司偿付能力】
我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如下:
http://www.chinalife-p.com.cn/chinalifeproperty/gkxx
pl/zxxx/cfnl/index.html,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购买须知:
购买须知
【重要提示】
(一)本产品为“中国人寿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同一企业在相同保险期间内为相同的雇员仅限投保壹份,多投保无效。本保单可加人(按天收费),短期(一月期)投保,承保期间不允许办理人员替换,减人操作。
1、职业类别:本产品只承保1-6类职业人员;拒保职业人员禁止承保;详见职业类别表。出险时,若被保险人雇员实际职业类别高于保单人员清单列明职业类别的,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雇员年龄限16-65周岁,本方案每人限投1份,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对于超出份数不予以赔付;
3、保险方案:相同职业类别所选的保险方案必须一致。
4、保险起期:投保时可选,最早为T+1,最晚T+30,其中T为支付保费日期,险期间为一年。
5、批改:批改增加雇员为T+1,批改替换雇员为T+1,基本信息批改为T+1,其中T为批改且支付保费。本保险支持线上增人、换人(同职业类别同方案人员)等操作;已出险人员不允许进行减人、换人操作。
6、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内发生死亡),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二)以下情形,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约定的内容,或保险合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享有的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或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部分。
(三)医疗费用免赔额及给付比例:
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指意外伤害或急重症医疗费用),我公司(即保险人)每次扣除绝对免赔额RMB100元后,在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100%比例给付。
(四)作为投保人,您有义务保证投保信息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并应当知道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我公司将有权拒绝赔付。

以下内容请您务必认真阅读以下内容涵盖了本产品保险合同约定的主要免除责任,即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或仅赔付部分保险金的情形。详细的责任免除相关内容请见《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的情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第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十)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
(十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十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十三)精神损害赔偿;
(十四)间接损失;
(十五)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人身意外扩展保险条款》
第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
(二)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
(三)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四)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风险运动。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但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但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但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摔跤、拳击、柔道、空手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赤手空拳的竞赛;
-驾驶游艇离开海岸5公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导致的责任免除★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未交清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未如实告知】
(一)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出险后未及时报案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其他责任免除★
【受益人变更纠纷】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丧葬费用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丧葬费用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未履行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附加险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约定为准★
* 再次提示您,详细的责任免除相关内容请见《保险条款》。
常见问题:
1:是否承保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的死亡、伤残?
答: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扩展海外工作,仅承保死亡或伤残引起的赔偿。
2: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能否得到赔偿?
答:不能,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除外责任。
3:是否可以支持线上增员或换人?
答:批改:批改增加雇员为T+1,批改替换雇员为T+1,基本信息批改为T+1,其中T为 批改且支付保费。本保险支持线上增人、换人(同职业类别同方案人员)等操作;已出险人员不允许进行减人、换人操作。
4:是否可以给员工多投几份雇主责任险?

答:本产品为“中国人寿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同一企业在相同保险
期间内为相同的雇员仅限投保壹份,多投保无效。
5:哪些人员不可承保?
答:本产品只承保1-6类职业人员;拒保职业人员禁止承保;详见职业类别表。出险时,若被保险人雇员实际职业类别高于保单人员清单列明职业类别的,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不承担保险责任。以下工种及人员为拒保对象:
1)、渔业:渔业生产船员,远洋渔船船员、近海渔船船员。
2)、采矿业:矿工、采掘工、爆破工,井下作业工,湖盐采掘爆破工,采石业工人,采砂业工人。
3)、制造业:核燃料加工相关人员,其他有毒物品生产工,火药制造人员,炸药制造人员,烟花爆竹制造人员,石棉制品工,高炉炉前工,火工装药工,雷管制造人员,索状爆破器材制造工,火工品装配工,爆破器材实验工,航空环控救生装备试验工(空中实验)。无机化工产品生产: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盐酸生产工,磷酸生产工,碱生产工,烧碱生产工,氟化盐生产工,缩聚磷酸盐生产工,钢丝绳制造工。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高压线路架设工,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
5)、建筑业:凿岩工,爆破工,安装玻璃幕墙工人
6)、潜水员,航道航务施工工。
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保镖。
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坑探工、地震物探爆炸工、海洋地质取样工。
9)、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战地记者、特技演员、高空杂技、飞车、飞人演员、职业拳击运动员、动物园驯兽师。
10)、国家机构、军队:防暴警察、武警、防毒防化防核抢险员、特种兵(海军陆站队、伞兵、水兵、爆破兵、蛙人、化学兵)、军事单位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含爆炸物)、空军飞行官兵、空军海洋巡弋舰艇及潜艇官兵、前线军人、军校学生及入伍受训新兵。
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091201907120146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规定的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下列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非放射性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

(九)保险责任列明之外的原因。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况下的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八)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同时载明免赔额与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较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预防保险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损失。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合同所载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使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其工作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事故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合法的、有效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诊疗记录、检验报告、费用原始单据、支付凭证,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工作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二)伤残:

1.依据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在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数额内据实赔偿;

2.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工作人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超过五天的治疗期间,对于被保险人每天应对每人承担的对误工补助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内据实赔偿,以医疗期满及确定伤残程度先发生者为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如经过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确定为伤残的,保险人按第1项确定的赔偿金额扣除已赔偿的误工补助后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包括: 

(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二)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四)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工作人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五)本产品意外医疗相关保障指定就诊医院为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该医院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不包括北京平谷、密云、怀柔、河北三河、承德市兴隆县的所有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吉林四平地区、山东省栖霞市、金乡县、四川省宜宾市所属医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辽宁铁岭、河北青龙县、廊坊、山东禹城及河南信阳的所有医疗机构。

被保险人承担的前述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在依据本条第一款(一)至(四)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率计算的金额后进行赔偿。

第三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针对被保险人对每名工作人员承担的伤亡赔偿金、误工补助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每人伤亡责任限额;针对被保险人对每名工作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不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二)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的25%,对各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三)发生一次保险事故造成一名及以上工作人员伤害的,针对被保险人工作人员伤亡赔偿金、误工补助、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以及支出法律费用,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四)保险人对多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一条  同一原因同时导致被保险人多名工作人员伤残或死亡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可在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下取得赔偿的,保险人仅对可取得赔偿与按前述约定计算的保险金的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或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包括短期费率表、日比例或月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录1: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附录2:伤残赔偿比例表

项目

伤害程度

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亡

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一)

一级伤残

100

(二)

二级伤残

80

(三)

三级伤残

65

(四)

四级伤残

55

(五)

五级伤残

45

(六)

六级伤残

25

(七)

七级伤残

15

(八)

八级伤残

10

(九)

九级伤残

4

(十)

十级伤残

1

本表所列伤残级别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所列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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