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元)
1、保险标的:商品车
2、保障范围:
基本险:自然灾害、装卸货、倾覆、交通事故、火灾、爆炸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综合险:自然灾害、装卸货、倾覆、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挤压碰撞、雨淋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3、承保费率:根据专线里程,确定费率
(1)国产车/合资车
1)30万以内
① 300公里:0.012%
② 300-1300公里:0.015%
③ 1300-2200公里:0.018%
④ 2200公里以上:0.020%
2)30万(含)-100万
① 300公里:0.015%
② 300-1300公里:0.018%
③ 1300-2200公里:0.02%
④ 2200公里以上:0.022%
3)100万(含)以上:逐单逐议,费率不低于0.05%
(2)进口车
1)30万以内
① 300公里:0.015%
② 300-1300公里:0.02%
③ 1300-2200公里:0.022%
④ 2200公里以上:0.025%
2)30万(含)-100万
① 300公里:0.018%
② 300-1300公里:0.022%
③ 1300-2200公里:0.025%
④ 2200公里以上:0.028%
3)100万(含)以上:逐单逐议,费率不低于0.05%
4、承保区域:全国(港澳台、新疆、西藏除外)
5、适用条款: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华泰备案【2009】N206),附加盗窃、抢劫保险(华泰备案【2011】(附)87-109)
6、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7、免赔额/率:
(1)国产车/合资车
① 100万以内
1)新车:每次事故每台车绝对免赔RMB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2)二手车:每次事故每台车绝对免赔RMB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② 100万以上:逐单逐议
(2)进口车
① 100万以内
1)新车:每次事故每台车绝对免赔RMB1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2)二手车:每次事故每台车绝对免赔RMB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② 100万以上:逐单逐议
8、最高保额:300万(单次运输保额300万元以上的保单转人工核保)
9、最低保费:10元
10、投保方式:起运前投保,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1、运输要求:商品车运输需使用专业车辆运输车进行运输。须符合《 车辆运输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26774-2016)规定
一、注意事项:
本保险为事前投保,请您选择在起运前投保;如已经发生意外货损,再补发操作投保,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此产品为即时投保,您提交投保信息后将无法再进行相关信息的批改,包括出发地、目的地、以及车辆车牌号等会影响到实际承保内容的信息。
二、适用条款:
本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华泰财险”),目前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云南、辽宁、浙江、河北、湖南、湖北、安徽、山西、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深圳、青岛、大连、宁波、贵州、内蒙古、厦门、黑龙江、新疆、宁夏、吉林、甘肃设有分支机构。
适用条款为: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华泰备案【2009】N206)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华泰备案【2011】(附)87-109)。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核事件或核爆炸;
(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确认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投保本产品的,需在满足具有保险利益要求的基础上,告知被保险人知悉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及被保险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保险方案和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三、投保方式:起运前投保,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索赔事宜
1、一旦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积极施救,力争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的检验代理人进行检验、理赔,并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单证。
2、在索赔时,需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索赔清单、提单正本等运输单据、发票正本、装箱单/磅码单正本、检验报告及反映货损货差程度的照片、与承运人交接记录、货损货差证明、如涉及第三方责任,还需提供向第三方索赔的函电。
3、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如被保险人擅自放弃或减损此项权益(不论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后),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对赔偿金作相应扣减。
五、 特别约定
(1)本保险只限于货物起运前投保,起运后投保无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金额:
① 商品车新车:按厂商指导价;
② 二手车:按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二手商品车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折旧率*使用期限(按月计算),折旧率:每月6‰
(3)本保单投保时间为X年X月X日XX时XX分,投保前发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4)承运车辆必须符合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限宽门(桩)等各类道路设施的通行规定或要求,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承运人须具备合格的驾驶证、行驶证及营运证/许可证,否则本保险无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6)承运车辆若超载比例[(实际载重-核定载重)/核定载重]超过50%,保险人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7)运输区域为中国境内(港澳台、新疆、西藏除外),否则,即使投保成功,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8)本保险合同用语定义如下:
①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② 倾覆:指承运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非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③ 裸装货物:没有外包装及不是用箱、桶、袋、包等包装材料包装的货物,均视为裸装货物。
五、赔付能力
我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如下:https://www.ehuatai.com/solvency.html,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六、温馨提示
(1)保单真伪验证、查询及其它问题,请登录华泰官方网站pc.ehuatai.com或致电华泰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6095509。如对本保险产品有任何咨询、报案或投诉问题,请拨打华泰保险客户服务热线:400609550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将发送到您指定的电子邮箱中,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与纸质保单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不影响您的理赔服务及其它事项。
(3)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条款内容可以通过保险人网站查询(pc.ehuatai.com)。若本特约与条款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特约为准。
(4)本产品由华泰财险授权年五洲(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经纪”)向客户推荐,五洲经纪在获得投保人充分授权的情况下、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Q:如何投保?
A:点击“立即投保”,根据提示,填写包括出发地、目的地、货值、车牌号、运单号等信息即可投保。
Q:何时投保?
A:起运前投保。
Q:承保注意事项?
A:发车时需锁定承保车辆车牌,中途不可换车。
Q:如何查询投保记录?
A:进入个人中心之后点击“投保记录”即可查询投保记录。
Q:足额投保?
A:投保货值即为整车预估货值,如果不足额投保,一旦发生货损,保险公司按照投保比例赔付。
Q:商品车运输过程中应有那些安全措施?
A:商品车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位移或损坏;此外,运输车辆需要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一、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华泰备案【2009】N206)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