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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普货单车保

产品详情:

1、保险标的: 

普通货物(不承保货物除外)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承运的“不承保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也不对“不承保货物”造成的其他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

不承保货物如下:

(1)易碎品(各种玻璃制品、陶瓷制品、搪瓷制品,大理石等以及主要由上述材质制成的货物)。

(2)金银、金银制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古董、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名画、古代化石、瓷器、旧地毯、各类工艺品等其他价值无法确定或者保险期间内价值变化较大的货物。

(3)鱼粉、豆粕、易腐易蛀品、易变质品(包括海货、鲜活货等)、各类散装农产品(包括果仁、大豆、花生、菜籽饼、地瓜干、木薯干等)。

(4)易变质品(包括海货、鲜活货等)、易腐坏及受温度影响的物品,如冷冻品、肉类、蛋类、蔬菜类、水果类等。

(5)动植物及畜产品、血制品、疫苗。

(6)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一般化工类产品不列入危险品,如桶装的油漆、燃料、农药、炭黑、清洁剂、机油、香精、香料、电池、电瓶、油墨、胶水、树脂等)、军用武器或装备、酒精、汽油、煤油、柴油、火柴、烟花爆竹。

(7)商品车、船舶、游艇、航空器等相关运输设备。

(8)单价超过RMB1万元的手表。

(9)超宽或超高货物(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

(10)医疗设备(单价超过人民币50万)、疫苗、需要温控的药品、中草药等。

(11)原木(陆运原木除外)、原棉、天然橡胶、木材(陆运木材除外)等。

(12)有防震防倾斜要求的精密设备(如液晶、半导体、光伏生产设备等)。精密仪器或设备(任何仪器或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精密仪器或设备:a)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严格要求;b)仪器或设备受损后无法找到配件,必须运回国外原厂修理或无法修复的;c)单件仪器或设备货值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3)重大件机械设备(任何机械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重大件机械设备:a)任一部件由于体积或重量的原因必须由特殊运输工具运输;b)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的特性必须特殊处理,如要求特殊的绑扎固定及保持重心的平衡);c)单件重量超过10t或单件体积超过10立方米的机械设备。

(14)散装化工类货物,如煤炭、矿石/砂、镍矿、石油及柴油、沥青、焦油等各类石油提炼品、饲料、化肥、水泥等。

(15)太阳能板、硅晶片、半导体芯片。

(16)各种压缩气体、罐头食品。

(17)任何被保险人不具承运资质的标的。

2、保障范围:

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3、承保费率:费率低至0.005%(保费=货值*费率)

4、承保区域:全国(港澳台除外)

5、适用条款: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6、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7、免赔额/率: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15%(其中火灾事故为损失金额的20%)

8、最高保额:每次投保额30万-500万之间,单次保额超过300万需提前申报

9、最低保费:36元

10、投保方式:起运前投保,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1、仅可运输不可拆解货物:被保险人调用的车辆行驶证约定为运输不可拆解物体的或者“超牌"车辆用于承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普货物类保险标的,保险人不予承保。

购买须知:

一、注意事项:

本保险为事前投保,请您选择在起运前投保;如已经发生意外货损,再补发操作投保,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此产品为即时投保,您提交投保信息后将无法再进行相关信息的批改,包括出发地、目的地、以及车辆车牌号等会影响到实际承保内容的信息。

二、适用条款:

本产品由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适用条款为: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核事件或核爆炸;

(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确认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投保本产品的,需在满足具有保险利益要求的基础上,告知被保险人知悉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及被保险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保险方案和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三、投保方式:起运前投保,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索赔事宜

1、一旦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积极施救,力争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的检验代理人进行检验、理赔,并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单证。

2、在索赔时,需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索赔清单、提单正本等运输单据、发票正本、装箱单/磅码单正本、检验报告及反映货损货差程度的照片、与承运人交接记录、货损货差证明、如涉及第三方责任,还需提供向第三方索赔的函电。

3、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如被保险人擅自放弃或减损此项权益(不论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后),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对赔偿金作相应扣减。

五、赔付能力

我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如下:https://www.4000-000-000.com/#/pltable?menuId=633&type=menu,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常见问题:

Q:如何投保? 

A:点击“立即投保”,根据提示,填写包括出发地、目的地、货值、车牌号、运单号等信息即可投保。

Q:何时投保?

A:起运前投保。

Q:承保注意事项?

A:发车时需锁定承保车辆车牌,中途不可换车;仅承保点对点运输,不保中转货。

Q:如何查询投保记录?

A:进入个人中心之后点击“投保记录”即可查询投保记录。

Q:足额投保?

A:投保货值即为整车预估货值,如果不足额投保,一旦发生货损,保险公司按照投保比例赔付。

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核事件或核爆炸;

(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特别约定

1、投保人免责约定:

 兹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本保险对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内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后,不对投保人进行代位追偿,但并不放弃对其他责任方的追索,被保险人应予以无条件的配合。 

2、预约保单生效约定:

 本保险方案为投保人自愿申请,对相应内容了解无误,并以在此平台注册,同时在此注册的账号内提交本预约投保单作为投保人申请订立本保险预约协议的依据。保险公司以接到投保人此申请,开通该网上的投保流程作为接受投保人的承诺。

3、投保人对每一车次需办理投保手续。每一车次保险期间,以投保人提交单次投保单时间和所提交投保单所填的起始时间的较晚时间为本保险的起始时间,以该投保单所填的终止日期为该保险的终止日期。

4、运输线路约定:国内的公路(不包括西藏、新疆、青海)。

5、理赔约定:

投保人需使用物流管理系统对其物流业务进行管理,该系统有关记录的货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单号、批次号、物品类型、货物件数等内容,此项内容是保险货物出险理赔的重要依据,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对证据不充分的出险货物拒绝赔偿。

6、非普通货物申报约定:

 附件一中列明的货物不符合普通货物,需经过保险人事先书面确认外均不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7、用户的帐号、密码和安全性:

您一旦注册成功成为用户,请您自行设置密码。如果您不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安全,将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用户都要对其帐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网站。

投保须知

(1)被保险人:企业法人

(2)保险标的:普通货物a

(3)最低保费:50元

(4)投保方式:一车一保

(5)最高保额:300万

普通货物不包含以下物品:

1、易碎品(各种玻璃制品、陶瓷制品、搪瓷制品,大理石等以及主要由上述材质制成的货物)。

2、金银、金银制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古董、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名画、古代化石、瓷器、旧地毯、各类工艺品等其他价值无法确定或者保险期间内价值变化较大的货物;

3、鱼粉、豆粕、易腐易蛀品、易变质品(包括海货、鲜活货等)、各类散装农产品(包括果仁、大豆、花生、菜籽饼、地瓜干、木薯干等);

4、易变质品(包括海货、鲜活货等)、易腐坏及受温度影响的物品,如冷冻品、肉类、蛋类、蔬菜类、水果类等;

5、动植物及畜产品、血制品、疫苗;

6、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一般化工类产品不列入危险品,如桶装的油漆、燃料、农药、炭黑、清洁剂、机油、香精、香料、电池、电瓶、油墨、胶水、树脂等)、军用武器或装备、酒精、汽油、煤油、柴油、火柴、烟花爆竹;

7、汽车、摩托车,船舶;

8、单价超过RMB1万元的手表;

9、超宽或超高货物(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

10、医疗设备(单价超过人民币50万)、疫苗、需要温控的药品、中草药等;

11、原木(陆运原木除外)、原棉、天然橡胶、木材(陆运木材除外)等;

12、有防震防倾斜要求的精密设备(如液晶、半导体、光伏生产设备等)。精密仪器或设备(任何仪器或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精密仪器或设备:a)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严格要求;b)仪器或设备受损后无法找到配件,必须运回国外原厂修理或无法修复的;c)单件仪器或设备货值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3、重大件机械设备(任何机械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重大件机械设备:a)任一部件由于体积或重量的原因必须由特殊运输工具运输;b)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的特性必须特殊处理,如要求特殊的绑扎固定及保持重心的平衡);

c)单件重量超过10t或单件体积超过10立方米的机械设备。

14、散装化工类货物,如煤炭、矿石/砂、镍矿、石油及柴油、沥青、焦油等各类石油提炼品、饲料、化肥、水泥等

15、太阳能板、硅晶片、半导体芯片;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承运的“不承保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也不对“不承保货物”造成的其他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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