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华泰保险商品车运输险-储值保

产品详情:
1、保障范围:
基本险:自然灾害、装卸货、倾覆、交通事故、火灾、爆炸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综合险:自然灾害、装卸货、倾覆、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挤压碰撞、雨淋、盗抢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2、承保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新疆、西藏地区)
3、适用条款: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华泰备案【2009】N206),附加盗窃、抢劫保险(华泰备案【2011】(附)87-109)
4、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5、保险费率:低至0.006%
6、免赔额/率:
货物类型 货值 免赔约定
普通货物 200万以内 (1)对于火灾或运输工具倾覆、追尾它车事故造成的损失,免
赔为RMB5000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2)保额大于100万,免赔RMB3000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
者为准;
(3)保额小于或等于100万,免赔RMB2000或损失金额的10%
,以高者为准。
国产车/合资车 100万以内 新车:每次事故每台车绝对免赔RMB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
二手车:每次事故每台车绝对免赔RMB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
20%,以高者为准;
100万(含)以上 逐单逐议
进口车 100万以内 新车:每次事故每台车绝对免赔RMB1500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
二手车:每次事故每台车绝对免赔RMB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
20%,以高者为准;
100万(含)以上 逐单逐议
生鲜果蔬 200万以内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RMB5000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7、保险标的:普货/商品车/生鲜果蔬
8、最低保费预存:1万RMB
9、投保方式:预先充值后,投保人对每一车次需办理投保手续。每一车次保险单的保险起始时刻,为投保人提交该次投保申请生效时刻。
10、最高保额:200万(单次运输保额200万元以上的保单转人工核保)
购买须知:
购买须知
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1、本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华泰财险”),目前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云南、辽宁、浙江、河北、湖南、湖北、安徽、山西、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深圳、青岛、大连、宁波、贵州、内蒙古、厦门、黑龙江、新疆、宁夏、吉林、甘肃设有分支机构。
2、单次运输保额200万元以上的保单转人工核保。
3、每次投保最低保费:普货/生鲜果蔬:5元/每单;商品车:10元/每单;
4、若以整车投保,则投保人所运输的整车普货均须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5、保险责任以如下条款为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华泰备案【2009】N206)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华泰备案【2011】(附)87-109)。
6、除外货物:
(1)金银、珠宝、钻石、首饰、玉器、贵重金属;各类艺术品、雕刻雕塑作品等;
(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3)平板玻璃、天然石材;
(4)危险品: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国家标准中所确定的危险品;
(5)精密仪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精密仪器: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要求;单件仪器或设备价值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6)大件货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大件货物:单件重量超过20吨、长度超过12米、宽或高度超过2.5米);
(7)红木类及其他贵重材质家具及单价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家具;
(8)散装的粮食、瓜子等农产品类货物;禽蛋类货物;
(9)蔬菜、水果、牲畜禽鱼等生鲜货物;植物;冷藏、冷冻货物;
7、特别约定:
(1)本保险只限于货物起运前投保,起运后投保无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对于裸装货物、二手货/车(非全新货物)、易碎品(包括地砖/瓷砖、石膏板、陶瓷制品、灯具、洁具、酒),仅承保火灾、爆炸或交通工具发生碰撞或倾覆所造成的损失;
(3)承运车辆须为厢式车,或高栏车,或其它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但,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者其代理人未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如绑扎不牢、遮盖物缺陷等)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承运车辆必须符合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限宽门(桩)等各类道路设施的通行规定或要求,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承运人须具备合格的驾驶证、行驶证及营运证/许可证,否则本保险无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6)承运车辆若超载比例【(实际载重 - 核定载重)/ 核定载重】超过50%,保险人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7)运输区域为:商品车,全国(港澳台除外);普货、果蔬,全国(港澳台、新疆、西藏除外),否则,即使投保成功,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8)本保险合同用语定义如下: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倾覆:指承运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非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裸装货物:没有外包装及不是用箱、桶、袋、包等包装材料包装的货物,均视为裸装货物。
8、起保时间:投保成功后即时起保。
9、如若投保果蔬生鲜保险,本保险货物类型仅承保果蔬、牲畜禽鱼类货物。运输其他货物不属于保单承保范围,本保险无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0、免赔额/率:
货物类型 货值 免赔约定
普通货物 200万以内 (1)对于火灾或运输工具倾覆、追尾它车事故造成的损失,免
赔为RMB5000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2)保额大于100万,免赔RMB3000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
者为准;
(3)保额小于或等于100万,免赔RMB2000或损失金额的10%
,以高者为准。
国产车/合资车 100万以内 新车:每次事故每台车绝对免赔RMB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
二手车:每次事故每台车绝对免赔RMB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
20%,以高者为准;
100万(含)以上 逐单逐议
进口车 100万以内 新车:每次事故每台车绝对免赔RMB1500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
二手车:每次事故每台车绝对免赔RMB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
20%,以高者为准;
100万(含)以上 逐单逐议
生鲜果蔬 200万以内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RMB5000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11、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全部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责任减轻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请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
12、保单真伪验证、查询及其它问题,请登录华泰官方网站pc.ehuatai.com或致电华泰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6095509 。如对本保险产品有任何咨询、报案或投诉问题,请拨打华泰保险客户服务热线:400609550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13、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将发送到您指定的电子邮箱中,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与纸质保单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不影响您的理赔服务及其它事项。
14、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条款内容可以通过保险人网站查询(pc.ehuatai.com)。若本特约与条款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特约为准。
15、本产品由华泰财险授权年五洲(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经纪”)向客户推荐,五洲经纪在获得投保人充分授权的情况下、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责任免除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华泰备案【2009】N206)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客户信息收集条款

"本人授权华泰保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将本人提供给华泰保险的信息、享受华泰保险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保单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华泰保险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华泰保险及其因服务必须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华泰保险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本条所称“华泰保险”是指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

       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 4006095509 取消或变更授权。"
常见问题:
1:如何投保?
答:与华泰保险签订货物保险协议双方盖章确认,并支付保费到华泰保险后,即可在线进行投保
2:保费如何缴纳?
答:账户名: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账 号:8336800922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拓东路支行
3:如何申请发票?
答:可在“发票申请”处,正确完整的填写企业开票信息及邮寄地址,保险公司根据申请,
会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发票进行邮寄。
4:出险后怎么办?
答:可致电米粒旺旺客服人员,并第一时间保留好出险的现场照片和视频记录,平
台人员会携保险公司人员会指导准备理赔所需资料。
保险条款:

一、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华泰备案【2009】N206)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同意 保险协议
登陆后投保